演出翻译案例---新译通翻译网
演出
是在日本动画制作中特有的职称。简单说,他是辅佐导演的人,在TV系列和在OVA版、MOVIE版中扮演的角色也不大相同。
在TV系列中,因为导演太忙,不大可能全程兼顾每一集,所以各集的演出就相当於该集的“专属导演”,顺著(总)导演的意图,全程掌控该集的制作。而在OVA、Movie中,演出这个职位就比较像“助监督”(副导演),了解导演的意图,协助处理演出工作的细节(“演出工作”就是“把剧本文字转化为镜头画面”的过程,有点像西方电影或舞台剧所谓的“场面调度”)。
他的工作相当近似于监督,一定要相当熟悉动画语言的人来担任,但不一定要很会画图(正如导演也不一定要很会画图一样)。另外日文还有“出演”一词,通常是指“演员”,只有在真人演出的电影电视等才会看到,动画制作群里则无。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演出市场知识产权主要指著作权与邻接权(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对其作品和表演同时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演出市场中的“作品”主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含魔术、马戏)作品。演出市场中涉及的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是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我们这里所说的表演是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现场公开表演;不包括机械表演。此外,还有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相关权利,一般需要与表演者的表演相结合。
表演者对其表演拥有表演者权,它与表演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属于作者;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属于表演者。表演者权包括表演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是一种精神权利;财产权是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现场表演活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如果作品超过了保护期,就无需支付报酬。著作权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
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者”不单指演员,还包括演出单位。演出单位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只赋予演员权利而不赋予演出单位权利就显失公平,演出单位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合同来解决。演出单位主要指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如作为演出的组织者,也可以包括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市场的知识产权层次较多,以芭蕾舞剧《大红灯笼高高挂》为例,它取材于苏童的小说《妻妾成群》,张艺谋编剧、导演,中央芭蕾舞团演出,北京嘉华丽音公司承办。对此剧而言,苏童拥有小说的改编权和表演权,张艺谋拥有剧本的表演权;中央芭蕾舞团及其演员和北京嘉华丽音公司应共同拥有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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