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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者双方签订的、确立各自权利义务须共同遵守的协议。也称证券承销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承销方式,承销总额,承销费用,承销起止日期,证券交接和款项交割日期,剩余证券的退还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等。证券监管机关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若无异议,申请自动生效,后者指发行证券时不仅要公开本公司的真实情况,而且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股本结构、股本规模、产业结构等),证券监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德国民法规定,财政部在核准发行债券时应衡量发行人的还本能力;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等国法律规定,政府可以劝告有疑问的证券停止发行;日本的证券募集或销售,需向大藏省大臣申报,报告书备置于大藏省内,供大众阅览。我国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依发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投资银行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这是各国对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普遍约束,不正当竞争影响证券承销机构的健康发展,许多投资银行不是提高服务质量,而是靠公关取胜,影响投资银行业的形象,甚至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摘承销业务中应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客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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