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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选择社会发展模式一样,一个国家选择何种法律发展模式,往往是由许多复杂因素综合决定的。这些因素既包括国内因素,如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也包括国际因素,如国际形势。严格来说,由于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不同国家的发展模式往往各不相同。世界上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有效的发展模式。法律发展研究的首要任务是为本国或某些国家确定合适的法律发展模式。不过,由于人们观察和思考法律发展问题的理论视角和立场不同,对本国或某些国家应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可能有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的态度。譬如,在发展研究中,人们形成了三种基本理论,即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这三种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解释发展实践,设计、论证了三种发展模式。当前我国法学界对我国应采取何种法律发展模式,有不同的看法。
这里我借用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考和研究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逻辑思路。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则、方法及相应的理论。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一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研究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则;最后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则而获得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范式对科学研究具有双重深刻影响,一方面它为科学研究的开始和进行提供了认知基础和研究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主要有两种理论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实存在这样两种范式)。不同的理论范式倡导不同的法律发展模式。现代化范式倡导现代化模式,本土化范式倡导本土化模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研究范式。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发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长期以来,我们就一直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发展的目标。早在60年代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发展目标,80年代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虽然法律现代化这一概念直到90年代初才明确提出与系统论证,但它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和价值追求,早在70年代末法学研究恢复之时就开始形成,并深刻地影响着绝大部分法学学者的理论思维和研究活动。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开展的具有思想解放运动意义的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讨论,反映出法学界力图在中国恢复现代法制之基本原则的强烈愿望。法制观念与法学理论方面进行的其他拨乱反正工作,同样也是法学界试图纠正以往的错误观念、确立现代法制观念的努力。
在现代化范式盛行一时的时候,有些学者开始运用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思考和研究中国的法律发展问题,批判了现代化范式及其理论,发出了一种不同的学术声音和话语。90年代以来,这一声音和话语越来越强烈,逐渐形成了一股新的法学思潮,产生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这一研究范式以强调法律发展主要依靠本土资源为主要特色,故称其为本土化范式。从思想渊源上看,这一范式深受当今颇为流行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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